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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补贴介绍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本市符合规定条件且提出租金补贴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档补贴。租金补贴按照家庭收入及困难程度分为六档,分别给予房屋租金的95%、90%、70%、50%、25%、10%补贴。
  租金补贴申请
  • 2013年4月19日(含)以前申请备案廉租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 其他保障性住房家庭申请、审核流程

  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及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廉租家庭专用)  

温馨提示:
2013年4月19日(含)以后,按保障性住房申请且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资格在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时,申请家庭同时提交相关材料,经过街道、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两级审核时以取得资格,不再另行申请。

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房租金补贴申请表》(非廉租家庭专用),持《申请表》及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温馨提示:
1、申请家庭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公共租赁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应与登记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一致。

  公租房租金补贴登记发放流程
(一)自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开始之日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并已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办理手续时,申请人需携带户名为本人的租金代扣银行卡及复印件、身份证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通知单》。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照系统生成的《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核对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留存银行卡复印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交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请人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信息确认单》提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打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单》,并向本街道(乡镇)办理租金补贴领取手续的承租家庭发放。
(三)公租房租金补贴发放原则
  1、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资格的承租家庭未能及时交纳租金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暂不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待其补齐相应租金后一并补发。
  2、因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未完成,导致申请家庭已缴纳租金但未能及时领取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通过租金补贴资格审核后,经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确认,应补发租金补贴。
  3、因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金交纳不足整月的,当月租金补贴不予发放。
  公租房租金补贴年度复核
    1、及时申报
    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6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2、年度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应当在领取租金补贴的次年起,每年的4月向产权人领取并填写《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情况年度申报表》,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变动情况。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对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申报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于申报次月起停发租金补贴。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补报家庭变化情况的,自审核合格的次月起恢复发放租金补贴,但停发期间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