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装配式定额”)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等相关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装配式定额的适用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的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或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的项目。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局部采用装配式构件但预制率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工程,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实体项目可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措施项目及取费仍按201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及配套文件执行。
为便于装配式定额其他材料费及其他机具费的动态调整,同步市场价格变化,《通知》规定其他材料费以除本身之外的材料费合计为基数按“%”计算,其他机具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计算。
《通知》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工程预制率变化,竣工结算时,企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的调整原则和方法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约定可调整的,可参考定额附录中“每增1%的费率标准”在合同中明确调整办法。
《通知》的发布为加强北京市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市场管理,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造价,构建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