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我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督与制约的原则,坚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委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
一、一般程序
1、立案
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日常的行政检查中发现,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行政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于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应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
(1)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2)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补正。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调查取证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对所提取的物证要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对违法嫌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5)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两份,写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清单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接收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清单上注明情况。登记保存物品时,在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 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于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方式。
3、作出调查结论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4、审查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我委负责案件审理的人员,由案件审理的人员对案卷进行书面审核。
执法机关案件审理的人员对案件审核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5、告知
执法人员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给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6、决定
对通过审查后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审查意见等,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报告。主管领导或领导班子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我委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其它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领导作出。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我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法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注明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在对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进行改正。
8、送达与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 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将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委托送达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送达。邮寄送达的,必须有邮寄凭证。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由我委申请房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写出书面申请,提出具体、可行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计划,经我委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房山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结案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登记表、案件处理批件、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立卷归档。
10、备案
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应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房山区建委行政处罚工作一般程序流程图
二、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具有预定格式并加盖有我委机关印章的处罚决定书一式两份,经当事人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当场交付当事人。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执法人员于两日内,持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我委备案。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执行与结案工作,按照一般程序的相应规定执行。
房山区建委行政处罚工作一般程序流程图
三、听证程序
1、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及时组织听证会议。 2、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我委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作出对当事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超过30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 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4、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及时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7 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听证由我委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从事法制工作2 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 年以上、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我委决定。 6、 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7、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举行前,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申请参加听证会议的方式、途径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8、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9、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4)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5)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10、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我委提出书面意见。我委领导班子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山区建委行政处罚工作听证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