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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建委行政检查工作程序

来源: 日期:2017-09-29

  行政检查,是对受检当事人是否依法从业的强制性了解,其目的在于通过行政检查纠正违法和促进当事人依法办事。行政检查是一种灵活而且主动的行政行为,我委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时,要坚持凡是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即可达到检查目的的,尽量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于只凭书面审查的方式达不到检查目的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但要将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对实行现场检查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在进行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进入受检现场后,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以表明我委合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人的执法资格。

  2、向相对人讲明执法的依据,讲明检查的事项、内容,要求相对人提供相关的资料,要求其配合行政检查工作。

  3、对相对人是否依法从业、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其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标准从事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检查。

  4、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证据,如不及时取证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要开据清单,经双方签字后,一份作为留存,一份交付当事人。

  5、检查工作结束后制作正规的现场检查笔录或者勘验笔录,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对笔录进行核对后要求其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拒签情况记录在案。

  6、对在检查中未发现行政违法行为的,要向当事人讲明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即告结束。

  7、对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具有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形的,应以书面的方式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改正决定书中应载明作出改正决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证据事实)根据,行政机关适用法律的道理,整改的期限和标准,以及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的救济途径和方式,注明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8、对处以限期改正的,要按期进行复查。

  9、对在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处罚。